第七章 警务救济 一、不定项选择题 1、警务救济主要包括( ABCD ) A 警务控告申诉 B 警务行政复议 C 警务行政诉讼 D 警务赔偿 2、相对人按照行政渠道提出的控告申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A )内作出妥善处理。 A 15日 B 7日 C 5日 D 30日 3、警务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C )进行审查,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A 15日 B 7日 C 5日 D 30日 4、警察机关具体办理警察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是( B )。 A 督察机构 B 法制机构 C 监察机构 D 秘书机构 5、法定申请警察行政复议是与具体警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ABD ) A 公民 B 法人 C 近亲属 D 其他组织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C ) A 过错原则 B 危险原则 C 故意原则 D 违法原则 7、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 D ) A 国家机关 B 国家行政机关 C 国家司法机关 D 国家 8、赔偿义务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可采取下列哪些方式( BCD ) A 向人民法院提出 B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C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D 在申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9、下列哪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 ) A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C 对不满十四岁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 D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10、 复议期间,具体警察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BCD ) 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 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二、填空题 1、警务控告申诉的提出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警务行政复议审理机构是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4、从内容上分,警务赔偿可以分为警务行政赔偿和警务刑事赔偿两种。 5、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名词解释 1、警务救济 答案要点:是指针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的警察行为,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保障。 2、警务行政复议 答案要点:是指相对人对警察行政行为不服向实施该行为的警察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属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属政府重新处理的活动。 3、警务赔偿 答案要点:是指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因违法执行职务而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4、警务行政赔偿 答案要点:指因为违法的具体警察行政行为引起的实际损害赔偿。 5、警务刑事赔偿 答案要点:是指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依法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四、简答题 1、简述警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答案要点:1)或议或诉原则。2)全面审查原则。3)便民及时原则。4)一级复议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 2、简述警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答案要点:(1)维持决定;(2)限期履行职责决定;(3)撤消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6)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3、警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案要点:1)合法性审查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不能反诉原则。 4、警务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包括以下几点:1)主体要件。警务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主体是警察机关。其他非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非警察机关不能作为警务赔偿的主体。2)行为要件。警务赔偿以违法的警察职务行为为前提。这一要件有两个含义:第一,必须有警察职务行为存在。与职务无关的警察个人行为和警察机关行为不能引起警务赔偿。第二,警察的职务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警察的职务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使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可以依法给予适当补偿。3)结果要件。警务赔偿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损害结果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只能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对于精神损失,可以由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不能给予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赔偿。第二,只能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第三,只能是既得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4)因果关系要件。它指在警察机关及其违法的职务行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以上四个要件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 5、警务赔偿的方式 答案要点: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三种,其中以支付赔偿金为主。 五、论述题 1、论警务救济与警务监督的关系。 答案要点:警务救济与警务监督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都具有监督警察行为和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双重功效。完善了警务救济制度,也就从另一个侧面加强了警务监督,规范了警察行为。加强了警务监督制度,也就杜绝了各种不规范的警察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了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实现了与警务救济相同的目的。所以说,二者虽然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殊途同归,密切相关,具有根本目的的一致性。 二者的区别表现为:第一,角度和侧重点不同。警务救济侧重于首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警务监督则侧重于首先确保实现对警察行为的监督。相对应地,在制度设计上,警务救济的首要原则是便利相对人行使权利,警务监督的首要原则是便利对警察行为的有效监督。第二,内容不同。警务救济的内容无所谓外部救济和内部救济之分,主要包括警务控告申诉、警务行政复议、警务行政诉讼和警务赔偿等内容。警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如警务督察等)和外部监督(如警务公开等)。当然,在很多内容上,二者也具有重合性。如警务行政复议、警务行政诉讼和警务赔偿的内容换一个角度讲也是警务监督的内容。 2、我国警务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案要点:警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下:(1)对侵犯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警务行政赔偿。它具体包括五个方面: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方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警察行政赔偿。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证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于警察个人行为和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不构成警务行政赔偿。 警务刑事赔偿的范围如下:(1)侵犯人身权利的赔偿,包括: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2)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包括在行使刑事侦查权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按法律规定妥善保管或使用的;宣告无罪后仍然查封、扣押、冻结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没收经济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经济纠纷当事人的财产,都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以下情况不产生警务刑事赔偿: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我国当前警务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答案要点:存在的问题有:(1)立法极不统一,与法治警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2)刑事救济制度明显弱于行政救济制度 (3)事前救济制度在立法设计上先天不足,在具体操作上后天不力,导致在警务实践中很难做到防患于未然 (4)对相对人司法救济权保障的力度和广度都远远不够 对策:(1)从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入手,构建科学统一的警务救济法律体系 (2)应当普遍建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作为警务救济的基本原则 不利变更禁止是指在警务救济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救济申请人作出比原警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 (3)进一步扩大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赔偿的责任范围,从而建立起真正能够与警察行为有效抗衡的警务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