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2-08-13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吴某今年25岁,当地群众都认为他是“半呆”。同村的张某夫妇因事要外出,找到吴某,给他20元钱,让他为他们看三天的鸡场。张某夫妇走后的第二天,来了几个青年偷鸡,吴某反而还帮助他们偷鸡,张某回来发现少了300只鸡,价值1500元,遂要求吴某的父亲赔偿,吴某的父亲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赔偿。则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 )
A.由张某夫妇承担
B.由吴某承担
C.由吴某的父亲承担
D.由吴某的父亲承担主要的责任,张某夫妇承担适当的责任
2.买卖合同是( )民事法律行为。
A.实践性
B.双务
C.无偿
D.单方
3.权利人的下列行为中,产生抛弃物权法律效力的是( )。
A.甲打算抛弃其在某小城的房屋,于是对该屋一直不闻不问
B.甲将自己的一双旧皮鞋扔在房屋角落中
C.甲为乙做了一套衣服,因乙不支付手工费而留下该衣服,现甲主动将衣服返还给乙D.甲因对乙有2000元的债权而占有乙的电视机,现甲对乙说,放弃对乙的质权,但甲并没有将电视机还给乙
4.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其特征不包括( )。
A.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
B. 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
C.个体工商户登记自由
D.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5.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麦地里啃麦苗,便将其牵回家中进行喂养。乙发现自家的牛在
甲家而要求牵回,甲允,但提出了一些请求。甲的下列请求中,应不予支持的是( )。A.请求支付麦苗损失费
B.请求支付拾牛报酬
C.请求支付饲料费
D.请求支付误工损失费
1.A【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实施的[!--RandomWord.5--]民事行为无效。吴某与张某的约定无效,自然也不该由吴某负责。故选A。
2.B【解析】买卖合同是买方与卖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且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法律行为。同时,它还是双方、有偿、诺成性法律行为,因此A、C、D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3.C【解析】抛弃不动产要向登记机关为意思表示,并进行登记,抛弃质权和留置权要向受益人为意思表示,并交付该动产。A项中甲的房屋为不动产,若要产生抛弃物权法律效力则须到登记机关登记;B项,甲将自己的鞋子扔在自家房子的角落里,不能被视为抛弃;而D项,甲虽然通知乙放弃了质权,但是并没有将电视机还给乙,所以也构不成法律效力。故选C。
4.C【解析】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包括: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5.B【解析】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所以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由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例中,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都是必要的费用,但是拾牛报酬则不属于必要支出。故选8。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7.下列各项中,不享有名称权的是( )。
A.企业法人
B.个人合伙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体工商户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票据
B.货币
C.精神产品
D.金银
9.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公证具有成立及生效效力的是( )。
A.甲向乙借款30万元
B.甲将自己的2间房屋卖给乙
C.美籍华人张某在我国某市收养小张为养子
D.甲将自己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女朋友
10.甲、乙签订一套别墅的买卖合同,但对于门口镇宅石狮的归属未作规定,则石狮
属于谁所有( )。
A.买受人
B.出卖人
C.由二人共同共有
D.归国家所有
6.A【解析】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正确。
7.C【解析】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组织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名称。名称在一定区域内专用,法律禁止其他主体非法使用注册名称。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组织不享有名称权。故选C。
8.C【解析】行为一般作为债权客体;精神产品一般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9.C【解析】本题考察所有权取得是否需要公证才具有效力,赠与只需交付标的物就发生物权转移;自然人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货款时生效。房屋等不动产的取得,必须经过产权过户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但不需要公正。故选C。
10.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12.甲乙相互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甲主张将双方的欠款充抵,则甲享有的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形成权
13.根据合同法规定,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应为( )。
A.供货方所在地
B.需货方所在地
C.供货方或需货方所在地
D.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的中间地
14.甲造纸厂将废水排到附近的小河中,小河往外渗水,结果致使附近某村村民王某[!--RandomWord.5--]的鱼塘受到污染,鱼塘中的鱼大量死亡,给王某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关于王某损失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其有无过错
B.甲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以不可抗力免除部分责任
C.甲造纸厂如能证明自己已缴纳排污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甲造纸厂应承担责任,但如王某在得知其损失是由造纸厂造成的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则造纸厂不再承担责任
15.保证担保的范围不包括( )。
A.主债权及利息
B.精神损失费
C.损害赔偿金
D.违约金
11.C【解析】农村居民为居住使用,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拥有建筑其上的住宅所有权。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在我国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比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本题中,村民乙越界建房侵入甲的宅基地,侵犯的是甲对其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非相邻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2.D【解析】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故选D。
13.A【解析】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权人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所以货物的交付,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应由供货方在其所在地履行。
14.A【解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排污者承担;排河者为二人以上时,则他们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对内可按有害物排放量的比例分担责任。对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在此案例中甲的行为无论是否主观故意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故选A。
15.B【解析】《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全部返还乙
B.乙丙两人平分
C.全部归乙
D.扣除劳务费后予以收缴
17.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B.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C.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8.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中,非必然引起原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是( )。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代理人死亡
D.被代理人死亡
19.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A.保管义务
B.附随义务
C.返还保管物
D.合理使用保管物
20.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何时视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
A,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收件人第一次阅读的时间
C.发件人发送完毕的时间
D.收件人接收的首次时间
16.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RandomWord.6--]物所生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故选D。
17.C【解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8.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也应终止,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由于被代理人死亡如若出现上述例外,则委托代理关系就不能终止。故选D。
19.D【解析】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不得使用保管物、附随义务、返还保管物、保管义务。
20.A【解析】《合同法》第l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故本题选项为A。
A.法定性
B.概括性
C.专属性
D.无限性
22.下列哪一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A.时事新闻
B.官方文件
C.通用表格
D.影视评论
2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 )享有。
A.编剧
B.导演
C.影视公司
D.制片者
24.甲拾得一遗失的钱包,甲欲交给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招领部门的路上,钱包被盗,甲( )。
A.对捡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
B.对捡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
C.对捡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
D.依据公平原则,对失主给予适当补偿
25.某晚甲向乙借5000元钱去赌博,并答应说:“如果能赢2万的话,将还给乙1万元。”甲果然当天晚上赢了25000元,但事后只给乙还了5000元,拒绝还给乙1万元。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
A.人民法院应判甲违约
B.人民法院应该确认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C.人民法院应该没收甲的赌博赢利
D.人民法院应判决没收甲、乙的全部赌资资金
21.D【解析】与各种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法定性、概括性、普遍性、专属性。
22.D【解析】《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4)违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3.D【解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4.A【解析】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25.B【解析】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没收甲的赌博赢利或全部赌资资金,需要处理的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
A.继承人的继承人
B.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C.继承人的直系血亲
D.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27.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A.两个月
B.一个月
C.两年
D.一年
28.下列哪种情形承运人不免责?( )
A.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B.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造成的
C.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重大过失造成的
D.持免费票的乘客因车祸受伤
29.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哪种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A.生命权
B.商标权
C.知识产权
D.承包经营权、
30.《民法通则》按照所保护的民事关系的特性不同,把民事责任分为( )。
A.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B.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C.单独责任与连带责任
D.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26.A【解析】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所以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
27.A【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RandomWord.4--]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8.D【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29.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由。选项A正确。
30.A【解析】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依据所保护的民事关系的特性不同,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所保护的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问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故A项正确。B项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C项是依据承担责任的主体的数量来分类的。D项是侵权责任的两种形式。
31.自然人的死亡是一种行为。( )
32.所有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 )
33.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在于有无独立财产。( )
34.对于已经满足宣告死亡条件的失踪人,如果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不一,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3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
36.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
37.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
38.拾得遗失物归本人所有。( )
39.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
40.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
31.×【解析】人的死亡尽管与人有关,但死亡本身并不与人的意志有关,而是一种客观现象所以人的死亡是事件,而非行为。
32.√【解析】根据民法理论,所有权法律关系是物权法律关系,而物权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33.×【解析】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在于: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财团法人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二者都有财产。
34.√【解析】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不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5.√【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代理中,无论善意相对人还是恶意相对人都享有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36.√【解析】我国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法人设立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37.√【解析】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
38.×【解析】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9.√【解析】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40.×【解析】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10种,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41.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2.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43.简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分。
41.答: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只有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才有可能对其追究责任。
(2)违约造成了损失。在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中,其责任的构成以合同相对方受损失为要件,损失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但不包括一方违约后,合同相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赔偿责任中,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责任成立的要件,违约者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后果非违约行为所致,或者并非全部为违约行为所致,那么,违约方就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过错。违约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基本要件。
42.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则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43.答:(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44.试论共同侵权行为。
四、论述题
44.答:(1)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可以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45.2008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6.1990年,甲作为承租人与房主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500元。1997年,乙因老婆住院,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乙到期未能还款,又与丙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乙且通知甲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丙通知甲,该房屋已[!--RandomWord.7--]归其所有,要求甲腾房。甲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乙冲抵债务时要通知甲?有何法律依据?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村委会对建楼所用的脚手架有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包括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辨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46.答:(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甲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乙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甲,因为承租人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