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09-09-0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县人民政府建宾馆缺少资金,向乙建行贷款3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乙建行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贷款性质如何?
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应属于政府行政行为
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3.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三分之一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 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因为它是合同中违反合同一方
B.由安电设备制造厂领导承担,因为合同是他同意签订的
C.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它承受了原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
D.应该消灭,因为原合同一方已经不存在了
4.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使用权 B.电影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C.矿藏是土地的从物 D.果实在采摘之前不是孳息
5.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6.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7.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法?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8.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哪种说法正确?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甲两个月饲养山羊的费用
B.山羊归丙,丙付40元给乙 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
D.山羊归乙,因乙已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羊的所有权
9.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10.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11.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12.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13.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14.公民赵某有一个祖传的古董花瓶,价值约10万元。赵某见自己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又无人抚养,于是与邻居楚某约定,赵某将这个花瓶赠送给楚某,楚某应妥善保管,并从下一年开始每年支付给赵某生活费3000元直至赵某辞世。赵某将花瓶交给楚某后,楚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第二年的年初支付生活费。赵某不能采取下列何种救济措施?
A.请求法院判决楚某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 B.与楚某协商让其支付生活费
C.在一年内撤销赠与合同,要回花瓶 D请求楚某一次性支付花瓶对价10万元
15.刘某某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刘某某的生养死葬,死后其所有房屋四间、生活用品归村委会所有”。但在1999年5月又自书遗嘱:“房屋两间给自己的长子继承,存款1000元给孙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某的自书遗嘱有效 B.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村委会
C.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因为遗赠扶养协[!--RandomWord.8--]议优先适用,刘某某的自书遗嘱无效 D.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法定继承人
16.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17.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18.我国现行公司法强调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下列理解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不能处分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B.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团体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行为
C.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
D.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为了平衡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的制度(规则)中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有:
A.现行公司法大幅降低了法定资本最低额
B.债券发行对公司净资产有较高数额限制
C.有限责任原则分配公司的经营风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免受公司大股东的侵害
D.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可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0.就注册资本的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万元
B.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C.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
D.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千万元
21.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一次全部转让其股权 B.需要得到乙、丙、丁中任意2人同意
C.甲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D.变更戊成为新股东的章程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22. 2005 年5 月15 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任期3 年。2006年4 月15 日,董事王某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同年6 月15 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王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李某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应当:
A.2005年5月15日至2008年5月15日为止
B.2006年4月15日至2008年5月15日为止
C.2006年6月15日至2008年5月15日为止
D.2006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为止
23.甲、乙、丙三个发起人筹建一股份有限公司,就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民事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A.对甲作为出资的一套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尚欠装修款6万元,若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出资人甲负责清偿
B.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乙的过失致公司损失1万元,公司成立后,乙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C.丙与丁签订汽车购买合同,若公司不能成立,甲和乙可以以丙的行为不属于设立必要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D.上述丙所签订的合同,经成立后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才由公司承担责任
24.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4∶3∶2∶1。现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利润在丙、丁之间应如何分配?
A.全部利润的30%按2∶1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B.全部利润按2∶1比例分配
C.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D.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25.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关于甲的转让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想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但乙必须取得丙的同意
B.甲想将全部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这种转让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C.经乙、丙同意,甲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乙、丙同意,丁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
1.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题中甲县人民政府向乙建行贷款300万元,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而此借贷关系是甲县人民政府与乙建行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答案:C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依《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原则来进行,如果《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则可以另行指定。因此该题答案为C。尽管王某申请宣告失踪而且王某还是失踪人配偶,但如其担任代管人,将不利于失踪人财产,所以A错。指定代管人只以有利于失踪人财产为原则,无顺序要求,所以B错。
3.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安电设备制造厂虽然是与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存在违约事实,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本应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但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其对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的债务应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故本题答案为C。
4.答案:D 解析:我们要注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占有权转移,所有权就转移。因此,在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A的说法错误。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电影票虽然能证明顾客与影视城订立了一个合同,但不能说电影票是设定财产权的一个书面凭证,同样情形的还有飞机票等,它们都只是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有价证券,B的说法不正确。判断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们要记住从物的两个基本特征:“非主物之成分,助主物之效用”,一般而言,矿藏被看成是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矿藏是土地的从物。至于原物和孳息的区分,也有两个标准:孳息已独立为一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
5.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隐藏行为的效力问题。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6.答案:C 解析:参考《合同法》第168条、第169条规定。依据该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质量标准,如果不符合通常标准的,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违反合同法定义务的责任,合同的法定义务构成合同义务的部分,因此,违反法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结合本题分析,出卖人交付的纯毛衣料与双方约定的标准不一致,尽管如此,按相关法律规定,纺织厂交付的衣服衣料仍应符合纯毛衣料的通常标准,另外,衣料仅仅是含有8%的涤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不大,而且,服装厂已将布料加工成衣服,故对本案的处理,以纺织厂承担违约责任为宜。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均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7.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时效期间为1年。但依《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本案中,王某从商场购得一电暖器,放置一年半后因漏电而受伤,如依《民法通则》,其时效期间已过,但依《产品质量法》其时效期间未过。王某起诉,要想获得法院支持,必须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8.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在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甲属于无权利人,但乙已经构成善意取得,有权获得山羊的所有权。
9.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出典人的回赎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此对应的,出典人的权利有:让与典物的所有权;设定担保物权;回赎典物等。回赎是指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典价以取回典物、消灭典权的行为。必须加以注意的是,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出典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故本题中出典人甲有权利以原典价5000元向乙主张回赎,乙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故A项正确。
10.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而且该合同的履行又与约定不一致,这时考生要首先联想到定金合同的性质,即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又属于要物合同或称实践性合同,而这第二点属性正是本题的关键所在。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故定金合同需经过实际交付,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而对于题干中的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故本题所述案例中,由于甲已实际交付定金,故定金合同成立且生效,只是鉴于实际交付与约定不符,故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故C项正确。由于本题系单项选择,所以此时完全可以忽略D项不看而直接选C项。而具体分析起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此时并非定金合同无效,而只是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自愿按照超过20%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也不认定其无效。故D项错误。
11.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乙的利益,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归于无效。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没有法定的时限限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乙若请求行使撤销权,则因已过除斥期间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本题答案为A。
12.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实体权利,仍然可以以此为基础主张抵销权。故A项正确,B、D项错误。C项错在甲、乙双方互负的都是金钱债务,债务性质相同。因此本题答案为A。
13.答案: A 解析: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则自该手续完成之时为合同成立时间。该题中甲公司与香港公司约定以最终签订的售货确认书为准,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在确认书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合同并未成立。香港公司擅自认为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而开出信用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A选项正确。
14.答案:D 解析:赵某与楚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负担(或者说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物,获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后,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依照《合同法》第192和第194条的规定,赵某撤销赠与,可以要回花瓶。所以,赵某可以采取A、B、C所列的三种措施。赠与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赠与人无权请求支付对价,故D项错误,合题意。
15.答案:D 解析:依《继承法》第5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优先于遗嘱继承。但应注意,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特定的,并非涉及刘某某的存款等其他遗产,故后来刘某某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即关于“存款1000元给孙女”的部分是有效的,而关于房屋部分的遗嘱则是无效的。据此分析,A、C项错误。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中均未涉及的遗产,依《继承法》第27条等规定,应依法定继承办理。故B项错误。
16.答案:C 解析:本题包含法定继承中的一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三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RandomWord.14--]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田某的三子一女应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二儿子和女儿毫无疑问不当选。田某之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就发生了代位继承,即应由田某长子的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具体所指就是长子之子女,即D项。田某的小儿子死于田某之后,即发生转继承,但这时田某小儿子之女继承的实际是其父即田某小儿子的遗产,而最初是田某小儿子继承田某的遗产,因此B项不选。综上所述,答案应该是C项。
17.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应当注意,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同样沉默行为(未作表示的)代表着相反的法律意义(效力)。
18.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B、C、D项正确,不选;现行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故A项错误,符合题意。
19.答案:B 解析:A选项是为了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C项中有限责任原则,是指投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D选项中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只有B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
20.答案:C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9、65条规定,A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因此,B项正确;《保险法》第73条第1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证券法》第127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21.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因此,D项错误。
22.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可知,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新当选的董事的任期只能是已辞职的董事剩余的任期。故答案为C。
23.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A项债务应由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能由甲一人负责清偿;B项表述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入选;C项购买汽车属于公司设立中的行为,只要是公司设立中的行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并不要求该行为是设立必要行为,因此,甲和乙不能拒绝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对于丙所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的公司债务,并不以经董事会同意为要件,因此,D项错误。
24.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甲、乙退伙后,丙、丁之间的合伙应视为一个新的合伙企业。故选项C正确。
25.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A不正确,B正确。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丁仅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故D不正确。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错误。
26.答案:B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所以选项A正确。该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可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够全部由一方担任。故选项B错误。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所以选项C正确。第21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可见选项D正确。
27.答案:C 解析: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破产分配方案公告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负有债务。因此,A、B、D项应无疑问。C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其以破产债权抵销所负的债务从合同法上看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故本题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