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06-09-02
案例分析题
案例1:1999年6月,某特区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南方电气公司(一般纳税人,简称南方公司)1997、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南方公司1997年全年仅11月份申报1次,抵扣进项发票4张,抵扣税额3万元,其余43张进项发票累计76万元的进项税款因未申报而未抵扣(该市国税局文件规定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的,不予抵扣税款)。1998年1月,南方公司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将上述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于当月抵扣。2.南方公司1998年实际总销售收入为215万元(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销售收入,地产地销销售收入按特区政策享受免税待遇),但该公司采取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49万元。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稽查分局认定:南方公司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不予抵扣;瞒报收入、调增地产地销产品收入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125万元并加征滞纳金13万元。南方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在缴清上述款项后,与1999年10月4日向特区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市国税局审查复议申请后,于2000年1月2日做出复议决定:(1)依据市局文件,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7年取得的43张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处理应予维持;(2)该公司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处以所偷税款0.2倍的罚款。南方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是否存在问题?
2.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判决?
答:1.(1)该市国税局的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复议机关应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作出0.2倍罚款的决定属于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并告知纳税人相应的权利,不应由复议机关作出。
2.法院应以不予抵扣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法院根本不予认可)、作出罚款决定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2001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
答案: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
案例3:a县一个体户于某,主要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2001年与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采取银行扣款的方式缴纳税款。2001年5月,a县国税局发现其还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遂按规定对其核定税款,并发给“核定定额通知书”(一式一份,企业留存,且无送达回证),核定每月税款为200元。2001年6月发现该个体户的银行存款不足扣缴税款,a县国税局对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业户一辆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并告知业户不服该措施可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问题:a县国税局的上述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
答案:(1)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证明送达企业。并应由税务机关应留存一份;
(2)该个体户欠税200元,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摩托车价值与欠缴税款数额相差太大,属于超标准扣押;
(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a县国税局告知其起诉时限为15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未告知复议权。
案例4:2001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5:2001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1年6月正式开业。7月24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你是复议机关,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
答案:1.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2.(1)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应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该税务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中,税务所的处罚依据即该税务所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显然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案例6:某化工厂因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被区税务局检查发现,欲对其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之前,税务局告知该厂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厂未提出听证要求,5日后接到税务局要求参加听证会的通知,该厂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当场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向该厂收取了500元的听证费。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
答:(1)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能强行听证;
(2)听证主持人无权做出处罚决定;
(3)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案例7:a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给本县某食品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食品厂2001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县国税局于2001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25万元罚款入库。
请分析: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五点:
1. 王某和孙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
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
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5.被检查人因偷税罚款25万元,含2001年4月30日以前偷税的罚款;而新《征管法》可强制执行罚款的规定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偷税行为所处以罚款予以执行,该局直接强制执行25万元罚款与新《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不符。
案例8:2001年8月8日,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a厂2001年6月隐瞒应税收入,少计缴增值税22万元。8月10日,市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和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责令于8月20日之前缴纳。该厂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异议。市国税局重新做出罚款2倍的决定。到8月20日,该厂只缴纳税款,而拒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市国税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请分析:市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参考答案:不当。
1.税款未加征滞纳金;
2. 市国税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市国税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为无效处罚;
3.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错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限未满。征管法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案例9:某私营工业企业,生产润滑油,于2000年4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件达一年半之久,同年5月10日开始生产产品。经群众举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实,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实,而且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帐目混乱、帐证不全、拒不配合检查。自2000年5月至2001年10月末共销售润滑油600桶,实现销售收入(含税价)150万元,并开具使用非法购买的伪造普通发票75份。
请问,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本案应作出如何处理?
答:应作如下处理:
1.按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补缴增值税8.49万元;
2.自偷税次月11日起至签收稽查通知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偷税按0.2%计算,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偷税按0.05%计算;
3.对2000年5月至2001年4月30日所偷税款处五倍以下的罚款;对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10月末所偷税款处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对未按规定设置帐簿、帐目混乱、帐证不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根据新《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办理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7.对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8.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企业非法购买伪造的普通发票75份应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9.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具使用伪造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 一倍以下的罚款;
10.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偷税涉嫌构成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0:2001年7月4日,某县级国家税务局a集贸税务所了解到辖区内经销新鲜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打算在月末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可能。b系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依法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税款。7月5日,a税务所向b下达了限7月31日前交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7月27日,a税务所发现b正联系货车准备将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本所税务人员c带两名协税人员,将b价值约1200元的新鲜水果扣押存放在某仓库里。7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7月份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存放水果的仓库的保管员未在,未能当时返还。8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已经腐烂,损失水果价值约500元。b向税务所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为由不予受理。请简要说明: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过错?
2、b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1.税务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过错: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货物,违反了法定程序。
超越法定权限。根据《税收征管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所向b下达扣押货物文书未经局长批准。
执法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执行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本案中只有税务人员c。协税人员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扣押水果时未对水果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水果现状进行确认,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超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缴款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该税务所在收到b缴纳税款后52小时才返还扣押商品,违反规定。
2.根据《国家赔偿法》,b可以向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11:2001年5月,a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到b良种鸡繁育场口头下达1次税务执法决定,称其场主c欠缴所得税14万元,已完税4万元,尚欠10万元,限期缴纳。b良种鸡繁育场有雇工20人,登记类型为企业。b良种鸡繁育场缴纳税款后,依法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届满,未收到答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举证过程中,提供了1份《税务稽查报告》。报告称,b良种鸡繁育场场主c欠所得税10万元,经a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责令缴纳。落款是a市国家税务局,盖章为a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请分析:此案中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参考答案:
1、行政执法主体。稽查分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纳税人。应为b良种鸡繁育场。不能一会儿b良种鸡繁育场,一会儿场主c。
3、缴纳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不能只称所得税。
4、文书。被告举证出具《税务稽查报告》,内容为欠税。《税务稽查报告》不应用来清缴欠税。
5、执法依据。《税务稽查报告》没引用依据实体法的内容。
6、执法形式。税款征收行为不应用口头形式。
7、当事人。有时为企业,有的则写明个人。
8、《税务稽查报告》没有告知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
9、研究决定。未经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却称经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
10、落款及盖章。落款是a市国家税务局,盖章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案例12:2001年10月9日,a市(县级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经营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b建筑材料商店从1999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确认b建筑材料商店期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69112万元。2001年11月1日,a市国税局向b建筑材料商店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01年11月9日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查,前来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并处罚款3000元,限11月10日前缴纳。b建筑材料商店遂以纳税争议为由,向a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书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请问:1、b建筑材料商店可否提出复议申请?为什么?2、b建筑材料商店的复议请求能否被受理?为什么?3、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如何办理?
参考答案:
1、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申请复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b建筑材料商店未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即提出复议申请,不能被受理。
3、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例13:2001年9月,b市国税局综合业务科2名工作人员在发票检查过程中,发现a电器厂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缺失,并且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即售出价值10000元的货物,却开具货值11000元的发票,以便购货方采购人员报销时牟利。a电器厂进行纳税申报时按11000元申报并缴税。2名工作人员随即向科长汇报,经科长同意,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综合业务科印章,对a电器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处以1800元罚款,限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a电器厂,a电器厂法定代表人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请对本案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问题作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综合业务科的税收执法行为不合法。
1。主体资格不合法。 b市国税局综合业务科是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执法权。应以b市国税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2。程序不合法。a调查人员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记录,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或《违法事实确认书》,提出意见。b经审理人员审查确认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c在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的基础上,经b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入库。
3、证据不确凿。案例中看不出合法取得翔实、可*的证据的叙述。
4、法定依据不正确。处罚实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