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5-31
二、证券法: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 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 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
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1、依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
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 所转让。
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形式。
5、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
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
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