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5-19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 的规定。
仲裁 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 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
议事项的范围。我国《仲裁 》第2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纠
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 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 享有处分权的。
(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实践中具体而言,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
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
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
权领域较为多见。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 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
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
这方面的权利。
2、依 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
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
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 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一般以
律明文规定为准。我国仲裁 明文规定自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称为仲裁法的地域[!--RandomWord.20--]效力,是指仲裁 在多大地域范围内发生
律效力。我国仲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
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原则。
⑤不公开审理原则。
4.仲裁法的特点
我国仲裁 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 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
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 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
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
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 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
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
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
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