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5-18
五、诉讼程序
1.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一般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 。但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
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诉讼活动即告终止。而自诉案件
无需侦查,即可进入审判阶 。
(1)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报案、
举报或者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管
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
①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③提起自诉。
(4)审判
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依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案
件经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即进入审判阶 。
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阶 。只有经过开庭审理后所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才
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只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
①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
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一审程序。
②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
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③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RandomWord.11--]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
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④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⑤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院应当重新审判: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b.据以定罪量刑法
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c.原判决、裁定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的;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5)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依 将之付诸实施。
2.民事诉讼程序
(l)第一审程序
①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
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受理指人民法院
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的起
诉行为只有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②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判的准备、宣布开庭、
庭调查、 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部分。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
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
案件所适用程序。
①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②上诉案件的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 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
法定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
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
(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 审判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③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④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⑤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 年)
《民 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
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
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
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
任, 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
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
给被撤消宣告人。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RandomWord.13--]明满4 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
生日满2 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
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
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
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
恢复。
(4 )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 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
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
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
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 程序。
(6)公示 告程序
公示 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 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
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 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
程序。
(8)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依 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
关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经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诉讼程序
(l)第一审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 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或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 权益。提起行政
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决定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分以下几个阶 进行:
开庭准备。在开庭3 日前,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照开庭日期参加诉讼。宣
布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 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读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庭调查。 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对证据,查清案情,认定事实。一般按下
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物证和 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 笔录。
庭辩论。 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 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
看法,发表意见,以便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
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RandomWord.2--]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庭辩
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评议和宣判。 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成员退庭,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评议,按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
宣判的,应当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第二审程序
①上诉。
当事人或第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
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②上诉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进行
全面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
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开庭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应当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经过审理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
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裁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决定,其中,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
①申诉。
②提起再审。
③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4)执行
①行政诉讼的执行。
②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