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5-17
四、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 刑事诉讼的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
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 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论上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1)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五类案件:①贪污贿赂犯罪;②
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
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⑤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
大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审判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其
中普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RandomWord.11--]和指定管辖。
①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②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③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 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④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铁路运输
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铁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列车
上犯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一般由地方人
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
分。
(l)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其他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RandomWord.15--]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
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
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
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4)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到本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
理,或者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理;下级人民
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
为第一审进行审理。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
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
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系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 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除此之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以及公民、 人和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不受理事项的范围: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
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 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RandomWord.19--]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②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因违章建筑的房屋
和其他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因污染不动产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变更
①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依 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②指定管辖。由于特 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对管辖权
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
③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可以将自己管辖
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