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5-10
第十一节 常见公职人员犯罪类型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 侵犯公共
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侵犯对象是公共
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物是指: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
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特 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 《刑法》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
职务行为的廉 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依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按四个量
刑幅度进行处罚:
(l)个人贪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处10 年以上有期[!--RandomWord.17--]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的死刑适用条件是个人贪污数额
在10 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
(2)个人贪污数额在5 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5 万元的,处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7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1 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个人贪污不满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 侵犯公共财产的占
有使用收益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根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依此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并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特定
款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
款的便利条件。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是本罪的基本特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公款
归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③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其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
法活动。其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赢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3)本罪的主体是特 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
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三、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
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就是说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取贿赂。
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并收受 务。二是收受贿[!--RandomWord.18--]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
以接受。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者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
利益两方面的内容。
(3)本罪的主体是特 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仍然决定而
为。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 收人,且差额
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 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 收人的,且差额
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
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 收人,且差额巨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与合 收入差额巨大的
产或者支出的来源合法。
(3)本罪的主体是特 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申报境外存款而隐瞒不报,且境外存款较大的行为。具体
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行为人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其二,行
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其三,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数额较大。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 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隐瞒不报,而是由于对国家的申
报制度不了解,或者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而未能申报,则不能构成本罪。
六、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概念和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
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
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各级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
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 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木罪
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说,本罪可以
是直接故意, 可以是间接故意。
七、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
会的管理职能。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RandomWord.14--]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
(3)本罪主体为特 主体,即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
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
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
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
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即
实施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
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至于行为人出
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九、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构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具体而言,徇私枉法表现为如下行为:①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②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
其不受追诉;③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司法机关,这里是指依法行使刑事执 权的
特定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只有前述四种机关的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因此,如果行为人因过失造成对有罪者作无罪判决,
对无罪者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将此罪判为彼罪,将彼罪判为此罪等等
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十、枉法裁判罪
(一)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
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RandomWord.5--]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与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
公正。但严格意义上讲,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因为司法
法活动还包括立案侦查与审查起诉活动,而本罪只涉及审判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由此可见,本罪客观
方面有几个特点:①枉法裁判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②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违法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③枉法裁判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本罪主体为司法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
果行为人过失地作出不公正判决,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低下而作出错误判决,均不能作为犯罪
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