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5-07
第九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指人民法院依 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 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与定罪密不可分,
两者构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量刑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①量刑是人民
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②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只有对犯罪分
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③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在解决了定罪问题的
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决定量刑问题;④刑事责任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二、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
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 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 累犯。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
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都是过失犯罪,或者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能成
为累犯。
②前罪和后罪都应当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在假释考验期满五
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前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五年之内再犯新罪
的,不能成立累犯。
2.特别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的构成条件作了特法规定。由于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性质严重,所以,凡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RandomWord.4--]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被判处何种刑罚, 不论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以后多长时间内,都以累犯论处。
3.累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处理累犯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累
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同时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三、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一般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
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
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电戛和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
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个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
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
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
没有这个前提, 就没有数罪并罚。②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刑罚执行
完毕以前。③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 ,决定
最终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况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 就是先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
刑,然后在数刑中的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具体地说有以下只种情
况:
(1)《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
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
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RandomWord.7--]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刑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数罪并罚的一般方
(2)《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
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
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 称为先加后减”法。
(3)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
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方 称为先减后加”法。
五、缓刑法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 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的暂缓执行
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遵守的条件,则
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的条件下,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规定一定的
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其特点是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时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法
种,而是一种量刑制度。
根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
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②必须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③不是累犯。
六、减刑法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
制度。
减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 减刑的适用对象。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这是刑法对减刑适用对象范围的限定。这就是说明,减刑的适用,只有刑罚种类的
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罪行轻重或者刑期长短等方面的限制。
(2)减刑适用的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这是
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
(3)减刑适用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RandomWord.16--]于十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减刑的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法
建议书。
七、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根据其悔改
表现,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应当符合以下
三个条件:
①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
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已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改表
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法
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八、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
限,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提起诉讼。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②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系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