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5-06
第八节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
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 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一、主刑法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
《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只限制其一定的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
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为我国刑法所独创。它只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
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管制的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管
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
利;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
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
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
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
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RandomWord.1--]拘留所内服刑。在执行拘役期间,
犯罪分子可以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法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它适用于罪行较重的各种犯罪,是我国目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二十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 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法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不够判处死刑,
但判处有期徒刑又不足以达到教育和改造效果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为
有期徒刑;在实际执行十年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还可以假释。
5.死刑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死刑是主刑当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为了严格限制和准确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对死刑作了特 的规定:
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院核准。④我国独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二、附加刑法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以
贪 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罚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种刑罚
在附加适用时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包括四种情况: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RandomWord.3--]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
限相同;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一年
以上五年以下;④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
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的刑罚方
法。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当对其个人及其扶养
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不能涉及犯罪分子家属
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定特
的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