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4-29
第三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不法侵害而实施。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
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
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
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
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
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
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
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RandomWord.18--]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
的攻击性、紧迫性。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
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
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
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 ,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
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
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卫
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不 侵
害人已经逃离现 ;(4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 不是正
当防卫。
案例三:某日上午,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
被人拉开。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
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
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
身亡。
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当乙回家取刀
时,甲感到虽在刚才的厮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狠教训一下乙,隧 回
家 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甲的
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同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什么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
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备这种条
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后一种假设情况属于相互斗
殴,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但在前一种情况中,非法
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为足[!--RandomWord.2--]以证明),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
继续加害,则此时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这种放弃侵害的
行为还有宣布不在斗殴或认输求饶等等。
案例四: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
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
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
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然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条件,
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本案王某的行
为之所以属正当防卫,是因为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 条第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
当这一特 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
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 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 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
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 避免危险,就不
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一种情形。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
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 权益。如果为
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
住宅,则不能 为紧急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使上述合[!--RandomWord.3--] 权益受到威胁。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
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危险可以
来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风等;有
的是动物的侵袭;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机能造成的危险;有的是人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 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
损害另一种合 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
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用损害一种合 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
的合 权益的紧急措施。不论是受损害的还是被保护的合 权益,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只有损害的合 权益小于被保护的合 权益时,紧急避险的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紧急
避险才有实际意义。
由于紧急避险的特点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 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合 利益,
是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一种有益于社
会的合 行为,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所以紧急避险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具
有合 性。因此法律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陈某紧急避险案
某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
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
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 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
某将自己带走,但 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
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点评;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 权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
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 权益,但保全
了较大的合 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