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4-22
第九节 婚姻
一、结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 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
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
庭的成员。
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
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
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 婚姻[!--RandomWord.3--]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 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
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
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 )离
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
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