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4-15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 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
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 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
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通则》第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 人的合 行为。”这一定义性
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为必备要素。(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
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 通则》第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
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RandomWord.14--]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
为开始起无效。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
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 通则》第56 条规定“民
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
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民 通则》第63 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
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民 通则》第64 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
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