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gzhgz.com 贵州好工作 2010-04-02
2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义务,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RandomWord.11--]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
属执行行为。
(2)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
的在于履行行政 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系
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
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
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2) 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
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
罚 》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依 进行。它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
罚权的 定的行政主体;(2)必须有法定依据;(3)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 ,而且 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
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
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惩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
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 》第5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 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
要求行政处罚形式合法,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 目的。
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
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 、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
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
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偿措施。《行政处罚 》第6 条规
定:公民、 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
处罚不服的有权依 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
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1.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处罚分为:
(1)人身自由罚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是行政拘
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 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
安拘留。
(2)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称能力罚。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
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
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其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等。
(4)声誉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
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均可适用。其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其悔过、通
报批评等。
2 .根据《行政处罚 》.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对行政处罚的法条分类主
要有以下七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1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
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RandomWord.12--]指定管辖。
3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公民、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
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 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 人员当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
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 处罚时,应
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
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当 交付当事人。(5)备案,执 人员当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
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即行政主体对控
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2)调查取证,行政主体应客
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一执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出示证件。 (3) 订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 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
听证会,调查事实,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
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
构分离。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银行应代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如果
依 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 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 收缴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RandomWord.19--]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
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 人员可以当 收缴罚款。行政
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 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 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相对
人的财产、人身等依 采取强制手 迫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
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 .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 .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
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事件的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为了维护
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对违法行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
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
政主体本身做出的行政决定等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
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三)强制措施的主要方式
1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驱散等。
2 .对住宅、建筑物经营 所等的强制进入。
3 .对财产的强制,它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 四)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 .适用的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 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
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 .适用的目的不同
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
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
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因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
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
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RandomWord.20--]政相对人。
(3)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一般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
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八、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特征主要为:
(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
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 .公正、平等原则
3 .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质方面的
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
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 可同时并用。
九、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
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1)裁决者是法律
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
权的活动;(4)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 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RandomWord.18--]政机关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
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 予以公断的制度。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
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 (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
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
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
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确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
的裁决,都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亦有一定的区别:
(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争议是不服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2)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
3 .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裁决有着较大的区别:(1)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
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职能不相同。(2)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
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两者解
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
结合我国目前零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从理论上可将行政裁决的程序概
括为:(1)申请;(2)受理;(3)调查、审理;(4)裁决。